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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3年12月6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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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规定的义务、规定的服务。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按照《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委员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医疗环保工作,积极参与医疗环保活动,承认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医疗环保工作、承认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按照《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优惠、享受本委员会的各项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申请承担《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接受的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医疗环保方面的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
  3.团体会员承担本会接受的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医疗环保方面的科研项目取得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成果所属权。
  4.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团体会员的群体(5人以上)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会务费酌情减免;
  6.可要求本委员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
  7.对本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按照《中国医促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医疗环保领域的学术、技术活动;
  4.积极撰写医疗环保方面的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医疗环保领域的新技术、新模式向本委员会提出建议;
  5.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医疗环保咨询服务活动;
  6.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指定一名人员(应是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代表本团体与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参加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医疗环保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4.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的征集与管理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联络部承担。

  第七条 申请加入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的团体或个人应填写《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并颁发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对申请加入的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

  热爱医疗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医疗环保活动,承认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自觉交纳会费。

  2.申请程序:

  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中国医促会委员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报送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3.批准:

  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

  热心医疗环保工作,承认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愿申请加入。

  2.申请程序:

  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国医促会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3.批准:

  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会费的缴纳办法另见)

  第十一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根据会员需要,可为会员提供延伸服务,费用按照服务内容收取。

  第十二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分为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代表证和个人会员证书。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换届或团体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其团体会员代表证,旧证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会员采用年交费形式交纳会费。

  会费收缴日期为会员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交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四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给予注册:

  (一) 未交会费;

  (二) 团体会员连续三年未提交上年度活动情况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

  (三) 团体会员连续三年未组织或未参加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医疗环保学术交流、医疗环保知识培训、医疗环保普及宣传等活动;

  (四) 个人会员连续三年未参加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医疗环保学术交流、医疗环保知识培训、医疗环保普及宣传等活动。

  第十五条 被暂停注册的团体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向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或交纳所欠会费,然后进行注册。

  未通过注册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其会员证书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予以废止。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由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或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授权的医疗环保服务机构承担。

  会员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

  1.医疗环保方面相关标准的查询;
  2.优秀论文可入选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组织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3.提供医疗环保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根据会员开展医疗环保工作的需要,可在会员提出服务需求的年度内,为团体会员提供下列延伸服务。

  (一)技术成果及设备的鉴定;

  (二)为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

  1.医疗环保方面相关标准的查询;
  2.提供有关医疗环保服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医促会医疗环保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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